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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主体现代治理体系

来源:任小铁发布日期:2014-05-09【浏览字号:

 迫切需要在深化改革中扭转以强化行政监管为主要方式的监管理念和模式,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治理,形成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消费者权益维护为监督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市场技术基础建设为支撑,政府监管为一般强制的现代市场主体治理体系。

  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市场监管模式, 制约和限制着社会和司法监督力量的作用发挥,严 重扭曲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供应方和消费者需求 方的权责关系,使市场主体责任处于被动、从属的 地位。以至于各级政府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 远超过周边国家和发达国家时,市场秩序仍难以规 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政府监管作用难以有效发 挥。这暴露出我们市场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的落 后,迫切需要在深化改革中坚决扭转以强化行政监 管为主要方式的监管理念和模式,加强社会监督和 综合治理,形成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消费 者权益维护为监督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 障,市场技术基础建设为支撑,政府监管为一般强 制的现代市场主体治理体系。

  一、明确首负责任,构建企业主体责任体系 

  当前,我国企业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的核心,在 于未能明确首负责任,不能构建起清晰的可追溯的 责任链条。以至于消费者或被侵权者在维权时,常 常陷于商家与商家、商家与生产企业的相互推诿之 中,极大制约着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和消费者监督 作用的有效发挥。 

  因此,应将与消费者或权利人构成直接利益关 系的企业明确为首负责任者,这样不仅可以直接从 最终消费端就找到责任承担者,而且可以使任何一 个环节的企业都不能将受害者推给上一环节而逃避 责任,形成对上把关、对下负责的清晰责任链条。 只有当首负责任者能够证明是上一环节责任时,才 能实现责任的转移,将“首负责任”变为“代偿责 任” ,从而利用市场规律自然构建起生产、销售、 消费等全环节的责任追溯体系。 二、强化消费者权益维护,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法律 规定太过无力,特别是对消费者被侵权的赔偿力度 太低,导致权益损害赔付并不能够极大地补偿受害 者和惩罚侵权者,受害者只能满足于获得全部的直 接损失并将对侵权者的惩罚寄希望于政府部门的行 政处罚上。这就造成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而收益过 低,行政处罚并不能用于支持消费者的直接维权而 只能用于执法人员的间接维权上。消费者主动维权 的意愿非常低落,多数消费者甚至放弃了维权的武 器,使最直接、最主动、最有威慑力的消费者社会 监督方式难以形成。离开了消费者这一最有力的社 会监督者和高额赔偿制度,许多企业就会心存侥 幸,一些企业就会铤而走险,既不在乎权益赔付,也不害怕行政处罚,能拖就拖,能赖就赖。 

  因此,必须切实强化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 立法中明确权益损失赔付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要 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和惩罚性赔付,使消费者 的正当维权不仅不会受到任何损失,而且还会得到 奖励,将侵权者“罚得倾家荡产”变成“赔得倾家 荡产” ,激发起消费者主动维权的意愿,使每个消 费者都能成为社会监督者和违法企业的终结者,构 建起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以赔付为手 段的监督运行机制。 

  三、建立责任险制度,构建社会救助体系 强化权益保护,加大赔付力度,建立以赔付为 手段的监督运行机制,必然会给违法企业以沉重打 击的同时,也可能给一些非主观意愿造成侵权行为 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店带来难以承受的惩罚,甚至行 政执法部门办错事、办错案也将面对高额赔偿。如 果不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机制,赔付不起就会成为 常态,以赔付为手段的社会监督机制将难以运转。 因此,必须发挥保险救济机制在分散赔付风 险,共担赔付责任,及时提供高额赔偿,有效化解 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承担质 量、安全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和执法部门购买责任 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 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 

  引入责任险机制后,专业保险机构除了能及时 提供侵权赔偿外,还将对投保人的责任风险纳入监 控范围,通过对投保人的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保费调 整,以及相应的保费赔付条款遵守情况审查等,形 成对投保人责任行为的直接监督和约束,将从专业 组织角度有效控制投保人的责任风险,推动责任人 主动、有效履行法定义务。 

  四、加强市场技术基础建设,构建市场技术权 益保护支撑体系 

  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 市场秩序,确保公平交易中, 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 必须具有相应的市场技术基础, 在标准技术、 检测技 术、 分析防范技术、 合格评定和量值准确等方面提供 技术支撑, 以实现科学监管, 技术执法, 用数据说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生 态环境、贸易结算和公平交易等方面,利用技术手 段和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权益,防范国外市场技术 垄断,增强市场技术竞争优势,已成为越来越普遍 的现象。发达国家在建设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 统一大市场旗号下,利用自己的市场技术优势,在 不断要求世界各国敞开大门的同时,却在保护本国 市场技术权益方面设置了许多技术规则的“玻璃 门、弹簧门” ,以增强其竞争优势。 我们要加强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 等技术基础和技术法规建设,掌握国家标准制修订 的话语权、计量基标准建设的自主权和合格评定与 认证认可的国家主权,为有效维护我国市场技术权 益提供可靠保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分析工 作,建立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监测、 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重点针对整个行 业、整个区域开展系统性风险分析,为企业防范风 险提供依据,为政府加强监管提供指导。 五、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完善政府规制建设 

  政府行政监管的首要责任,是制定统一、合 理、科学的市场主体行为监管法规与制度,设立行 政许可、准入门槛、资质、技术行为要求和一般强 制措施,指导和规范企业实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 施,监督法规与制度执行的成效,对违法经营企业 进行行政执法,构建和完善行政监管体系。政府要 回归到事后监督职能定位上来。 

  政府监管的重点应突出防范企业和市场发生系 统性质量安全风险,构建起违法企业特别是大型 违法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对安全风险源本身的防 范和控制通常都应由企业或单位自身完成,而可 能会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危害与灾难的系统性 风险,由于单个企业甚至行业考察安全问题的视 角限制,只能更多地由政府部门联合企业、社会 组织运用科学的安全风险监管理论进行分析、评 估和防范。其中最为欠缺的是,至今我们还未能 建立起完善的违法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以至于在 一些较大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常常由于要考 虑到经济发展、市场供应、工人就业、社会稳定等 因素而迫使执法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强化事 后监管的成效难以体现。 

  (作者系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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