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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思考

来源:许志晖(中共潮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发布日期:2014-08-11【浏览字号:

 中央新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内容上明确回答了“选什么样的人”、“选人的根本原则是什么”、“树立什么样的用人导向”、“用什么方法选人”等问题,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更加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始终强化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这是新《条例》最大的政治意义所在,完全符合了习总书记提出的新精神新要求。那么,如何让新《条例》在基层的实践中有效落地并取得实效,我们做了以下思考:

一、贯彻新《条例》必须树立和传递鲜明的导向

落实新《条例》,首要且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强化和传递正确的用人导向,主动发出党委选人用人的“声音”,把“好干部”的方向、标杆、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到选人用人工作中去,真正建设一支具有共同价值追求的干部队伍,更好地承担起推动地方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责。一方面,必须结合地方实际强化导向,切实把党性立起来、导向树起来、风气正起来:

一是始终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导向。要注重加强对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考核,通过科学量化考德指标,积极拓宽考德渠道,把考德结果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相结合,对于德的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坚决不予提拔或重用。在识别评价干部上,既要关注其平时的业绩,也要把干部较长一段时间、关键时刻、特定时期、危难关头以及在不同岗位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真正让敢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脱颖而出。

二是始终坚持重视基层、夯实基础的导向。新《条例》增加了注重基层导向的内容,实践也反复证明,经过基层艰苦复杂环境锻炼成长起来的干部,往往最经得起考验。因此,我们在选人用人上必须坚决落实,尤其是在一些特殊职位、关键岗位上,必须让基层经历成为干部选用的一项“硬件”,逐步形成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的共识,引导优秀人才向基层流动,优势资源向基层聚集,鼓励干部在艰苦环境中建功立业。

三是始终坚持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导向。必须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注重从乡语口碑中了解干部,力求选拔出来的干部让党委满意、让群众认可,选人用人公信度不断得到提高。另一方面,要传递鲜明的用人导向,引导干部积极创业,激发干部活力。要通过公开承诺等方式,让干部群众来监督导向的树立和落实;还要运用媒体、会议、文件等工具,提高党委选人用人导向的知晓度,形成全社会选人用人的基本共识;更要坚持把党委选人用人的导向落实到每个环节中去,使正确的用人导向在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以实际行动赢得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把正确的用人导向传递出去,引导干部主动把个人的追求与市委的核心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打造具有共同价值追求的干部队伍。

二、贯彻新《条例》必须把功夫下在平时

新《条例》规定了选人用人工作方案的初步建议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这对组织部门的自身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组织部门必须把功夫下在平时,始终坚持公道正派,做实基础工作,不断提升识人能力,才能担当起贯彻好新《条例》的重任。具体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要真正了解干部。要建立经常性干部提名推荐机制,要求下级党委(党组)以集体名义,按规范程序,定期推荐一定数量的干部,提出干部选用的工作意见,作为上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让真正了解干部的人说话,扩大组织选人用人的视野。要建立非任用考察机制,改变组织部门过去了解干部“被动等”、“临时谈”的做法,拓宽沟通渠道,以谈心谈话、重点约谈、民主测评等形式,实现“主动谈”、“经常谈”,使组织部门全面、系统地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一贯表现和群众评价,强化沟通“量”的积累,实现准确识人能力“质”的提升。要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采取年初拟定目标,分管领导把关;年中跟进督查,掌握动态变化;年终公示进度,接受群众评议;组织部门校核分析、客观综合评定的方式,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更好地体现出来,逐步形成从考核中发现和筛选干部的惯例。

第二,要研判岗位特点。选好人用好人就是要把最合适的人放在最合适的位置上,那么,要达到人岗匹配,还必须分析岗位空缺、岗位需求、班子搭配等情况。要建立健全岗位分析机制,对空缺岗位进行职责界定,明确工作内容、权限范围、结构关系以及工作环境等,提出完成该岗位职责所需要具备的条件。然后,必须结合经常性了解干部,比照年龄、学历、经历、能力、威望等因素,进行人岗匹配度的综合分析和研判对比,提出选人用人工作方案,为启动“动议”环节提供真实客观有力的依据。

三、贯彻新《条例》必须严把关键节点

新《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做出了较大的改动,必须在做实基础工作的同时,从细节上把握,提高贯彻的质量。

一要规范动议程序。新《条例》把动议列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起始程序,使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程序上更加完整,在操作上更加可行,工作也更加规范、透明。那么,如何通过“动议”形成好的工作方案?前提是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形成好的初步建议方案,要善于收集党政领导,县区、市直部门党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提出的领导职务调整配备建议,进行梳理分类,逐步形成干部配备动议的思路。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结合选拔任用职位特点和平时了解掌握的干部表现情况,列出比较大范围的参考人选名单。要进行充分酝酿沟通。书记、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有关领导结合参考人选名单就初步建议方案进行有效沟通酝酿,达成共识,对建议方案进行修正完善,确定正式工作方案。

二要优化民主推荐。新修订的《条例》把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使组织部门从民主推荐票中“松绑”、改变了“点票人”的角色。那么,如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首先,必须正确选择民主推荐方式,是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还是先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要从有利于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正确集中民意、实现人岗相适要求等多个因素去综合考量,科学运用。其次,必须做好民主推荐的沟通,应按规定公布与选拔职位相关的情况,特别是职位具体需求和符合条件干部的基本情况,引导参加推荐的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减少盲目划票打勾,提高民主推荐的准确性。

三要多方考察评价。《条例》对考察内容和程序都已有明晰的规定,如何考实考准,关键是要配强考察组力量,给足考察时间,保证考察组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去进行全面考察,准确评价干部。同时,通过健全完善任前考察“多方印证”机制,将考察结果与近几年考核测评情况、干部德才条件和一贯表现等进行分析比对,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多角度、全方位地甄别,力求客观综合评价干部。

此外,还必须完善常委会讨论干部人事任命议事规则,重视做好公示期群众反映的任职对象问题的核查工作,把好预防“带病提拔”的重要关口,进一步提升选人用人的整体水平。

四、贯彻新《条例》必须赢得理解和支持

贯彻落实新《条例》,除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规范等要求,更有赖于干部群众的真正参与,有效表达意见建议,最终实现在思想和行动上对党管干部原则的有力支持。为此,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引导民意客观真实表达这个关键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权利的共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要引导干部群众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座谈、公示监督等程序中,认真参与,客观表达,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消除“与己无关”、“老好人”、“墙头草”等模糊认识,树立每个干部的选拔都与自己息息相关,真正珍惜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的意识,理性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来。

二是创新程序设计,全面提升党管干部与民主协商的质量。新《条例》重新定位了民主推荐的功能作用,为减少民主推荐的失真失实,为了正确处理好民意充分表达和民意负责任表达之间的关系,我们着力探索建立多元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群众参与模式,在提名、推荐、测评、考察、考核、票决和公示等环节进行技术性创新,研究提出了“问卷化设计内容、分指标推荐人选、实名制负责任推荐”的民主推荐理论模型,实现干部群众的广泛有序参与,在干部队伍中营造良性竞争氛围。

三是加大选人用人信息披露,把握舆论主导权。组织人事部门要转变思维方式,扩建“新闻平台”,实施主动性信息公开。要强化公共沟通理念,建立健全党委组织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选人用人信息公开的需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专题通报会,发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信息,并接受记者提问,通过正确的沟通,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掌握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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